新寧物流(300013)收警示函 定期報告披露收入及利潤不準確
12月2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江蘇證監局發布關于對江蘇新寧現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新寧物流 證券代碼:300013)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等規定,江蘇證監局對新寧物流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發現新寧物流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新寧物流2018年2月并購子公司中山市嘉信化工倉儲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信倉儲)。嘉信倉儲2018年1月-11月按開票時點確認收入,在2018年12月將當年度實際發生但未開票部分暫估計入收入。嘉信倉儲未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導致新寧物流各定期報告披露收入及利潤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新寧物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是原文:
江蘇證監局關于對江蘇新寧現代物流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江蘇新寧現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等規定,我局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你公司2018年2月并購子公司中山市嘉信化工倉儲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信倉儲)。嘉信倉儲2018年1月-11月按開票時點確認收入,在2018年12月將當年度實際發生但未開票部分暫估計入收入。嘉信倉儲未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導致你公司各定期報告披露收入及利潤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內部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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