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銀行向池子道歉并撤職支行行長 哪來的底氣給大客戶“特權”
銀行與客戶之間本質上是信用契約,如果銀行不將客戶隱私及資金安全當回事,其自身信用也勢必蕩然無存。
針對脫口秀演員池子微博反映的個人賬戶交易信息被調取一事,7日凌晨,中信銀行發布致歉信稱,經核實,系該行員工未嚴格按規定辦理業務,提供了池子的收款記錄。對此,中信銀行向池子鄭重道歉,表示已按制度規定對相關員工予以處分,并對支行行長予以撤職。

個人賬戶交易信息被調取,這是明顯的違法之舉。正如池子所質疑的,“你也沒有我的身份證,你也沒有我的銀行卡,你也沒有司法機關的調查令,笑果文化竟然能從中信銀行拿到我近兩年的流水還打印出來……之后我們打電話給中信銀行,中信銀行說這是配合大客戶的要求。”
如果按照這一邏輯,任何中信銀行眼中的“大客戶”,都可以未經用戶本人授權,隨意調取其個人賬戶交易記錄,那么廣大用戶的銀行賬戶就處于隨時“裸曬”狀態中。
《商業銀行法》第29條規定: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因此,即便特定的法律對公安、檢察院、證監等國家機構為司法活動所需進行的賬戶查詢有特別授權,但想從銀行調取個人賬戶信息,也必須根據特定的執法程序方能獲得銀行的協同支持,更不用說一般企業了。
笑果文化與池子之間存在勞動人事糾紛,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者民事訴訟的路徑來解決,但無權享受“大客戶”特權,由中信銀行未經池子授權就提供其個人賬戶交易流水。可以說,笑果文化和中信銀行兩者都已經觸及法律禁止范圍,也應當就此承擔責任。
坦率而言,池子還算是社會名人,他的爆料也因此成為了媒體的報道熱點。池子在微博中表示他已經報案,還向相關部門進行投訴,試問如果不是強大的輿論壓力,中信銀行能夠迅速給出回應嗎?對支行行長予以撤職、處理相關員工,仍然指向中信銀行的內部處理,并沒滿足池子要求對該行為導致的經濟損失予以全額賠償的相關訴求,以及沒有回答網友對“隱私保護”提出的質疑。
想必大家更為擔憂的是,這種現象究竟是個案,還是有更多沉默的受害者?中信銀行是否應該對各支行進行全面徹查,查清到底存在多少類似違法現象,向相關隱私及權益受損的客戶道歉并給予相應賠償?中信銀行的自查自律之外,監管部門是否也應盡快介入,責令銀行全面整改,并追加處罰?同時,這一清查范圍或許不該止于一家銀行。
客戶之所以愿意將自己的積蓄交付于銀行,在于其能提供資金安全及隱私信息保障的服務。銀行與客戶之間本質上是信用契約,如果銀行不將客戶隱私及資金安全當回事,其自身信用也勢必蕩然無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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