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信不公!個人破產制度應以信用為尺
凝聚改革共識,以科學的制度設計保護債權人、債務人和社會公共利益是個人破產制度的時代使命,也是我國經濟社會法治化、成熟化的必經之路。
以信用為尺度量個人破產制度的應用,方能彰顯個人破產制度對經濟社會秩序保護的公平性。以信用為尺可以調整因認知失調導致的不公平感,從而激勵債權人和債務人在個人破產程序中的行為。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為例,企業法人是虛擬人格,企業可以通過破產制度退出市場,注銷法人資格,因此無論是存量財產清算還是增量財產分配都強調公平博弈。自然人則不同,破產制度可以限制自然人諸多權益,卻不能消滅自然人,自然人會繼續存續。這種情況下,無論如何分配債務人的既有財產和未來收益,只要未全額償還債務,債權人感受到的公平就有限。為了平衡債權人的不公平感,需要利用信用來度量債務人行為是否誠信。
個人信用對公平的度量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破產申請前。債務人申請破產免責基礎是擁有足夠的誠實,信用則是證明工具。如果日常債務人欠稅,信用卡經常透支,不按約定還款,說明債務人是“不誠實”之人,日常信用不支持破產免責。如果個人破產制度寬恕了信用不足的債務人,是對債權人的不公平,進而破壞了整個社會的信用環境。再如第二代個人征信系統的上線,增加了就業狀況等信息,如果一個人沒有連續穩定的就業,卻舉借了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的債務,就不能認定他是“不幸”的人。個人破產制度在制度設計時要避免鼓勵這種“非不幸”的人,不能讓任性妄為之人的不理智行為成本轉嫁給債權人,甚至轉嫁給整個社會。
二是破產申請審查時。破產申請審查時的信用判斷與破產申請前不同,破產申請前的信用判斷,解決的是誰有資格申請破產和誰有能力破產問題。破產申請審查時的信用判斷,解決的是申請人是否符合破產條件問題。關于個人破產能力的信用判斷,最大作用在于對破產秩序的引導,個人破產條件不僅包括個人破產能力的判斷,還包括債務人具體情況的綜合判斷。例如,債務人需要如實說明自己的收入、財產和債務狀況,不能隱瞞、藏匿財產。如果破產申請前債務人低價出售財產,將財產贈予他人,為沒有擔保的債務提供擔保。一旦發現這些行為,可以認為債務人存在欺詐行為,不是誠實的人,不符合免責條件。
三是破產申請受理后。債務人之所以能夠獲得法院和債權人的重整支持,在于債務人擁有良好的信用和穩定的收入,法院和債權人相信債務人有重整的能力和誠意,能在較大程度上保證重整計劃的執行。對債務人的行為和資格限制較少,重整狀態下債務人可以正常獲得銀行貸款,擔任企業高管等。如果債務人沒有按照重整計劃規定按時、足額還款,逃避履行重整義務,法院可以剝奪對債務人債務的豁免,追究債務人的民事或刑事責任。在清算程序中債務人可以一次性獲得全部債務豁免,無需用未來的收入償還債務,看似較重整更劃算,這也是很多負債人想通過破產擺脫債務困境所產生的不切實際的妄想。實際上,債務人獲得債務豁免后,個人破產制度會在一定期間內限制其很多行為和資格。例如,我們常見的限制乘坐飛機、高鐵一等座等高消費行為。通過限制債務人部分權利,對其生活和工作造成不便,來震懾其他潛在破產清算申請人,同時防止債務人二次破產。
綜上所述,強調信用對個人破產制度的重要性并非創新觀點,只是重新解讀了個人信用與個人破產制度的關系。從一個側面看,個人信用是個人破產制度公平的度量工具,從另一個側面看,個人破產制度何嘗不是個人信用的鞭策工具,二者相輔相成,互為犄角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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