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速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保護
近年來,人工智能技術呈爆發式發展,在文學藝術創作領域尤為顯著,部分人工智能生成物(以下簡稱AIGC)在外觀上與人類作品難以區分,且不斷有更多相關成果涌現。在此背景下,如何基于“獨創性”維度對AIGC進行審視,選擇何種法律保護措施,是當下著作權領域的熱門話題。深入探究AIGC的著作權保護問題,有助于加深對著作權法核心概念和價值取向的認知,讓著作權制度在人工智能時代發揮更大效能。
【資料圖】
一、AIGC著作權法保護的必要性與正當性
AIGC蘊含巨大經濟價值,其著作權保護直接關聯多方主體權益,與市場秩序、創新活力與行業發展關系重大。若AIGC著作權歸屬不明、利益分配規則缺失,極易引發大量權屬爭議與侵權糾紛,甚至催生新型“孤兒作品”、無主作品,導致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泛濫,沖擊現有著作權市場的規范化管理,破壞著作權市場平穩運行的基礎,而完善相關規則是保障市場有序發展的關鍵。同時,AIGC的著作權保護能有效激勵智力創新活動,人工智能創作并非孤立完成,而是多方主體投入大量資金、人力、算力及創造性勞動的協同成果,依法賦予生成物著作權保護,能讓相關主體的創造性勞動獲得合理價值回饋,既提升其利用人工智能開展創作的熱情,又激發技術改進與研發動力,助力高質量作品的持續產生與廣泛傳播,還能吸引更多資金流入人工智能領域,為技術迭代提供支撐,進而切實保障投資與貢獻主體的合法權益,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推動人工智能行業蓬勃發展。
在保護AIGC時,需進行認真篩選,對不構成著作權客體的產物應予以排除,防止出現不合理的私權保護。其中,準確判斷獨創性是核心,以此確定是否將其納入受保護對象。屬于思想范疇的AIGC包括但不限于基礎數據、信息素材、算法規則等非創造性表達,因不具備獨創性,即便源自人類創作也不受著作權保護,通常不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實踐中,應進行個案分析,結合具體情況圍繞獨創性開展嚴格審查。不可否認的是,貫穿整個創作行為的核心依然是人,人工智能的目標設定完全由程序開發者最初設定,人工智能只是執行算法完成開發者的預設,根據創作者對作品的側重方向、研究范圍不同,會產生不同的生成物,就目前的人工智能水平而言,其生成物仍然具有明顯的工具性,只是在性能上實現了幾何級的升級。
二、何種AIGC可獲得著作權
依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當一件成果屬于文學、藝術、科學范疇,且為兼具獨創性、可復制性的智力成果時,方可被認定為作品,而AIGC恰好符合這些認定標準。AIGC屬于智力成果,其旨在模仿人類智力活動,可被認定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智力成果,從外觀呈現來看,能表達獨特思想、傳遞個人情感,已近似于人類的創作作品;從內部運行機制來看,通過模擬人類思維模式,巧妙嵌入“智力”因素,憑借深度學習、信息歸集等先進技術,產生了創作能力,且這種創作方式與人類學習、構思、表達的過程類似,均具備創作“智力”。
作品需能直觀呈現、具備可復制性,才能滿足現實的感知和利用需求,除口頭作品等特殊類型外,表現形式應具有固定性。人工智能所生成的成果目前多為計算機數據樣態,少數為實物創作,以計算機數據形式輸出時,無論是否主動導出,均已固定在計算機存儲媒介中。故AIGC具有一定的表現形式。
對于AIGC是否具有獨創性,當前學界對此尚無定論,爭議不斷。“否定說”認為人工智能生成內容過程缺乏創作“智能”,“肯定說”則主張只要具有獨創性,即使是最低程度的創作,就應給予相應保護。在判定獨創性時,運用傳統的主、客觀判斷標準會產生矛盾性結論,而“最低限度的創造性”標準更具現實合理性。具體原因如下:著作權法涵蓋多種作品類型,部分科學領域作品的獨創性要求不高但仍受法律保護;作者的“創作意圖”難以精準判斷,主觀標準存在模糊性,客觀標準更具可行性;“作品中心主義”與著作權法宗旨相符,強調作品結果而非創作過程;司法實踐中已將客觀標準運用于相關判定,且眾多國家和地區也認可AIGC的作品屬性。因此,當人工智能生成的是全新內容且符合獨創性標準時,應將其判定為作品。
三、AIGC著作權的歸屬
明確著作權歸屬需以使用者為中心,人工智能使用者付費獲取軟件使用權,通過提取梳理素材、輸入具體指令推動作品生成,是作品創作的實際推動者,給予使用者著作權,既符合人工智能發展的內在邏輯,又能有力推動作品在更大范圍內傳播,實現著作權制度的激勵目標。同時要兼顧投資者利益,投資原則對當前著作權歸屬起到良好補充作用,著作權法根據投資者身份、投資方式等差異,對作品權屬作出針對性規定。在人工智能領域,若作品由投資者投入大量資源產生,可參照法人作品、委托作品、職務作品等規定界定權屬,例如委托創作中,無明確約定時著作權歸軟件開發者所有。此外,應尊重意思自治原則,關于著作權歸屬,民事主體可通過簽訂合同自主確定,實踐中,人工智能軟件擁有者通常會與用戶簽訂協議,清晰界定著作權歸屬并添加水印作為標識,應尊重此類合法約定,為市場主體提供明確的權利預期。
在AIGC的著作權地位問題上,隨著人工智能的蓬勃發展,需盡快制定司法保護方案,構建專門法律框架,護航人工智能創作。結合人工智能的工具屬性,實踐中可探索以鄰接權保護為重要補充,通過鄰接權制度明確投資者、傳播者的合法權益,形成與著作權保護相互配合的法律保護體系,進一步破解當前法律保護困境。在具體制度設計中,應充分考量人工智能創作的特殊性,平衡各方主體利益,確保法律保護既不過度寬泛,也不出現保護真空,實現權利保護與行業發展的動態平衡。
當人工智能設計者與利用者分離時,為平衡雙方利益,可通過立法將著作權在設計者與利用者之間實現合理轉移讓渡,并對權屬規則作出適應性修改,使利用者擁有排他權利。這樣一來,設計者可通過許可使用獲取合理收益,利用者能無障礙使用作品盈利,形成行業內創作與利用的良性循環局面。在權利分配過程中,也可參照鄰接權保護制度設計,既保障設計者的技術研發回報,又兼顧利用者的使用權益,同時為投資者、傳播者預留合理權利空間,以此推動整個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人類智慧催生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的迭代演進也必將促使人類文明的更大發展。對其引發的著作權難題,著作權制度應以鼓勵姿態開放包容對待,合理加以規范。通過完善保護制度,明確權利歸屬、健全司法保障、平衡各方利益,既能激勵人工智能創作活力,又能維護著作權市場秩序,同時以鄰接權保護等方式破解法律保護困境,最終推動人類文明在人工智能助力下邁向新高度。
(作者單位: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河南省遂平縣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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