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管齊下嚴打股市造假和欺詐 訴訟維權成本過高
在最近部分中概股涉嫌財務造假事件持續發酵之時,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會議再次強調堅決打擊各種造假和欺詐行為,別有一番深意。
資本市場是信息、資金市場,信息的真實、準確、及時披露時刻影響著投資者信心,左右著市場樞紐功能的發揮。近年來,證券監管部門重拳出擊,整治資本市場運行環境,被處罰者不僅有涉嫌財務造假的上市公司,相關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保薦券商等中介機構也頻頻接到巨額罰單。
但是,涉嫌財務造假的上市公司、中介機構并未完全消除,有的涉嫌財務欺詐的境內企業選擇繞道境外上市,有的企業采用“財務洗澡”方式鋌而走險規避監管,還有的企業選擇延時披露關鍵信息以逃離交易所問詢。這些問題無法根治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違法成本過低,投資者訴訟維權成本過高,根源在信息披露制度有待完善。
解決金融領域特別是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過低問題,首先應嚴格執行新《證券法》,對欺詐和造假相關責任人的處罰全面升級,在行政處罰上實行“雙罰制”。比如,對欺詐發行,除了要對發行人處罰,對發行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要處罰。要讓違法違規者失信成本遠遠高于失信收益,加速形成處罰威懾力。
其次,在行政執法上,通過持續監管和精準監管,促使上市公司及大股東講真話、做真賬、及時講話,不做違法違規之事,以凈化市場生態。
再次,除了行政處罰、民事賠償、追究刑事責任外,更應發揮交易所的自律監管職責,同時輔以增加各市場主體的誠信約束,從多維度提高違法違規成本,最大程度凈化資本市場生態環境。特別是在退市制度建設上,對首發上市欺詐發行、重組上市欺詐發行、年報造假規避退市以及社會公眾安全類等重大違法、造假等行為實施強制退市處罰,必要情形下還要將相關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在降低投資者訴訟維權成本方面,針對重大欺詐、造假行為和企業,要加快建立中國特色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充分發揮投資者保護機構的作用,嘗試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訴訟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訴訟原則,依法為受害投資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對于投資者而言,應當配合證券公司,按照證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個人真實信息,以避免在欺詐維權的同時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更重要的是,要在新《證券法》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要擴大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范圍,完善信息披露內容,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規范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自愿披露行為。另一方面,應明確上市公司收購人須披露增持股份的資金來源,確立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開承諾的信息披露制度。
總之,根治造假和欺詐這一頑疾應發揮協同作戰效應,從制度建設、人員調動、完善法律等方面多管齊下。特別是信息披露作為最重要也是最復雜的企業信用監管要求之一,直接關乎市場信心與誠信,關系到打擊欺詐和造假的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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