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桔子樹”連續三月上榜市場監管部門被投訴名單!退費難,繳費前后兩張臉
日前,北京市東城區市場監管局公布了第三期被投訴教育培訓機構名單。其中,北京桔子樹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桔子樹”)連續三期上榜。
公開資料顯示,桔子樹是一家專注藝術培訓的公司,服務內容涵蓋聲樂、器樂、舞蹈以及各類藝考培訓。公司注冊資本金1000萬人民幣,公司經理、法定代表人為王軍凱。
連續三個月上榜被投訴教育培訓機構名單
10月29日,北京市東城區市場監管局公布了“第三期消費者投訴信息”。據了解,北京市東城區市場監管局每個月定期通過官方微博、微信公眾號公示一個月內投訴數量在3次以上的教育培訓機構,加上本次被公示,“桔子樹”已連續三期上榜。
桔子樹官網顯示,公司成立于2011年,總部位于北京市通州區,是集青少兒才藝培訓、成人藝術培訓、藝術課程研發、藝考輔導、企業服務、參賽培訓等為一體的藝術教育培訓綜合體。目前已在全國開設18家直營校區,其中北京16家、上海2家。
中國網財經注意到,在黑貓投訴平臺上,涉桔子樹的投訴達82條,已解決的投訴量為0,其中僅今年的投訴量就達40多條,大多涉及退費問題。
有消費者表示,2019年12月在北京桔子樹某校區繳費1000元,至今沒上課,商家稱“沒錢”拒絕退款,承諾“轉課”也沒有消息。還有消費者稱,辦了一張5400元的卡,辦完后因為機構以及疫情的原因一直不開學不開課,從未享受到過機構的服務,后續申請退款卻告訴不給退。
由于頻頻遭遇消費者“退費難”的投訴,桔子樹近期被北苑街道市場監督管理所約談。
北苑街道市場監督管理所在10月26日的公告中稱,近期接收到關于轄區內“桔子樹”的教育退費投訴數十份,集中反映其拖延退費和拒不退費問題。針對消費者所提及的情況,10月20日,執法人員約談了桔子樹的負責人,本著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原則,敦促其就消費者提出的退費要求盡快給出合適的解決方案。

截圖來源: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
據了解,這已經不是北苑市場監督管理所第一次約談桔子樹了。今年5月25日,北苑市場監督管理所針對近期桔子樹收到較多12345投訴工單的情況,對其進行了約談,督促桔子樹落實主體責任,提升服務意識,對消費者做好解釋工作的同時,處理好退款工作。
消費者投訴:老師頻繁更換、交錢前后兩張皮
除了“退款難”,桔子樹還被消費者吐槽“老師頻繁更換、交錢前后態度大變”等問題。有消費者稱,“桔子樹試聽課都安排挺好,真交了錢就是另一副嘴臉”。
對于桔子樹交錢前后態度的轉變,消費者李某對中國網財經記者表示:“在它們家花了三四萬塊錢了,完全就是坑,每次想著各種法子讓你續費的時候,態度特別好,續完費就不是那回事了,沒有人管你。”
李某還表示:“取消預約(課程)還得提前24小時取消,不管你來沒來上,只要你沒有提前24小時取消都會扣錢。”
頻繁更換老師也是消費者一大吐槽點。一位消費者稱,在桔子樹學舞蹈兩年多,換了好幾個老師,教學進度和方法根本跟不上。
記者注意到,桔子樹此前就曾因更換教師以及未能達到預期效果等問題被起訴。
中國裁判文書網2019年9月18日公布的一份民事判決書顯示,2017年11月5日,李某1在桔子樹公司報名學習聲樂、吉他、舞蹈三門課程,桔子樹公司承諾學習后能順利考取伯克利音樂學院,李某1支付10萬元課程費用。李某1按照桔子樹公司的計劃一直學習到2017年底,沒有達到預期效果,學習過程中因桔子樹公司經常換老師、約不上課等原因影響了李某1的學習。后李某1多次與桔子樹公司溝通退費,桔子樹公司承諾盡快退費,但一直未辦理。
法院認為,自桔子樹公司更換教師以及經過一段時間輔導培訓后,李某1感覺未達到預期效果要求桔子樹公司退費,加之案件審理中桔子樹公司并未提交相關輔導人員的個人資料、資質等證據,李某1明確表示要求解除合同的行為,已表明雙方之間合同繼續履行的彼此信任的基礎已不復存在,對李某1要求解除合同行為予以支持。判決結果顯示,解除桔子樹與李某1簽訂的《報名協議》,并退還李某1剩余課時費用。
多次遭行政處罰 曾因“限制消費者解除合同的權利”被罰款2.7萬
除上述問題外,天眼查顯示,近年來桔子樹曾多次遭行政處罰。
2019年10月25日,桔子樹被北京市通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2.7萬元。北京市通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稱,桔子樹自2019年06月01日起,在其經營場所與消費者簽訂合同性質報名協議中注明“關于無法完成課程:學員報名后,桔子樹相關工作人員會根據您的自身需求、意向時間為您安排課程,如無特殊情況我們會嚴格按照學員所在班級的上課時間和地點履行課程服務,如學員無法完成課程,除不可抗拒的特殊情況外(病危、事故、車禍、意外傷害、自然災害等)皆不予退費。剩余課時可以轉讓他人繼續上課...如報名手續缺少或丟失不予退費”字樣條款,且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合同有效期內依照該條款不退還預繳費等相關費用。當事人違法所得共計18000元人民幣。
通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桔子樹上述行為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對桔子樹罰款2.7萬元。
據了解,《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為,“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為,“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2018年,桔子樹還因擅自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被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警告,并處罰款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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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公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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